化职院[2010] 27号
关于印发《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
推荐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暂行办法》已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暂行办法
二O一O年
为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学科研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评审及报考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限于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在申报当年的
1、任现职期间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或在遵守组织纪律、规章制度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或虽未受处分,但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或正在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
2、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
3、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中,年终考核有一年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或评审前一年为基本合格的。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5、任现职期间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职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含重大教学事故)。
6、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者。
7、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8、短期聘用、缓聘、待聘、不聘、内退和停薪留职的人员。
9、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职务坚持个人申报、学院推荐的原则。按现所在岗位系列、层次规定的资格条件,由个人向学院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人才队伍结构及申请人个人条件进行推荐。
1、原化机学校教师2010年度可按现工作岗位申报技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从2011年起不再申报技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2、按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申报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或高校管理工作人员按现所在岗位对应的系列申报,鼓励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兼课教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若因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教师取得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后,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再次申报其它系列职称,学院报销申报费。
3、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层次由个人按条件直接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须按规定到学院人事处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三)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系列见下表。
序号 |
系 列 |
专业技术职务 |
申报对象 |
在具有高校教师系列职称或实验系列职称后可申报的系列 |
1 |
高校教师系列 |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
学院在职专兼职教师 |
|
2 |
实验系列 |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
实训处教师 |
|
3 |
图书资料系列 |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助理馆员 管理员 |
图书馆 教材库人员 |
|
4 |
档案系列 |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助理馆员 管理员 |
学院档案室、人事档案室、学生档案室工作人员 |
|
5 |
会计系列 |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
计财处 审计处人员 |
√ |
6 |
统计系列 |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助理统计师 统计员 |
党政办、人事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
|
7 |
社会科学系列 |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
从高校管理研究的工作人员 |
|
8 |
政工系列 |
高级政工师 政工师 助理政工师 政工员 |
以下岗位人员可申报高级政工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①专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②、组织、宣传、党办、纪委、工会、女工委员会、团委等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③、学生工作部、保卫处、人事处、老干办、计划生育办、监察处等部门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④辅导员(原则上申报高校教师系列)。 |
|
9 |
卫生技术系列 |
主 医师 医士 |
卫生所工作人员 |
|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 药士 | ||||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师 护士 | ||||
10 |
工程技术系列 |
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
校办工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
√ |
11 |
经济系列 |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 助理经济师 经济员 |
从事经济管理岗位相关工作人员 |
√ |
二、学历、资历要求
(一)正常申报评审各系列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的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系列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助理级) | ||||
学历 |
任副高时间 |
学历 |
任中级时间 |
学历 |
任助理职称时间 |
学历 |
初任时间或大专、中专任员级时间 | |
高校教师 |
本科以上 |
5 |
硕士/本科 |
5 |
本科 |
4 |
本科 |
1 |
硕士 |
2 |
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或第二学士学位书,考察合格者 | ||||||
实 验 |
|
|
硕士/本科 |
5 |
本科 |
4 |
中专 |
4 |
大专 |
2 | |||||||
本科 |
1 | |||||||
工 程 |
本科以上 |
5 |
硕士/本科 |
5 |
本科 |
4 |
中专 |
4 |
大专 |
2 | |||||||
本科 |
1 | |||||||
技校教师(文化、技术理论课) |
|
|
硕士/本科 |
5 |
本科 |
4 |
本科 |
见习1年 |
大专 |
教员2年 | |||||||
中专 |
教员4年 | |||||||
技校教师(生产实习课) |
|
|
硕士/本科 |
5 |
本科 |
4 |
大专 |
担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1年 |
中专 |
担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4年 | |||||||
会计 |
|
|
硕士/本科 |
5 |
本科 |
4(考) |
中专 |
4(考) |
大专 |
2(考) | |||||||
本科 |
1(考) | |||||||
图书资料 |
本科以上 |
5 |
硕士/本科 |
5 |
本科 |
4 |
中专 |
4 |
大专 |
2 | |||||||
本科 |
1 | |||||||
政工 |
本科以上 |
5 |
硕士/本科 |
5 |
本科 |
4 |
中专 |
4 |
大专 |
2 | |||||||
硕士/双学位 |
从事政工满3年 |
本科 |
1 | |||||
社科研究 |
本科以上 |
5 |
硕士/本科 |
5 |
本科 |
4 |
本科 |
1 |
卫生 |
本科以上 |
5 |
硕士/本科 |
5 |
本科 |
4(考) |
中专 |
5(考) |
大专 |
3(考) | |||||||
本科 |
1(考) | |||||||
备注:除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2011年1月起实行)以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按照各系列《任职条例》的要求执行。 |
(二)关于学历、资历的政策规定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具有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各系列职称评审试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学历。规定学历指国家教委承认的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除另有规定外)。各种进修、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所申报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规定学历,根据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高[1998]8号)规定,我国高等学校本科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一级学科门类,同一级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
3、申报卫生、工程、自然科研、高教、农业五大系列职称时,申报人所具有学历(包括后续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其它系列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省、部级教育、培训机构六个月以上时间的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继续教育证书。
4、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未经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未取得学位证书的各高等院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业或结业证书,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5、任职资历计算到评审当年的年底。
三、教学要求
1、教学工作量:申报教师系列职务的专任教师,任职期间年平均工作量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标准要求。从事管理等其他工作或在职进修、攻读学位的可以适当减少,但也应完成不少于相同职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的教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3、在近三年的日常教学工作中,无教学事故。
4、热爱教育事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能结合教学实践进行高职教育研究,为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作出贡献。
5、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务的需提供任现职以来一个学年为高职学生讲授一门课程的完整原始教案(申报实验师的提交实验教学教案和实验报告1份)。
四、科研要求
1、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按省人事厅湘人发[1996]3号、湘人发[1997]217号文件的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的参评论文及相关材料,其中按要求提交的论文是指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2、对论文要求有“国家级”、“省级”的区别。“国家级”是指全国性报纸、期刊,即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报纸、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会刊发表的专业论文。“省级”是指地方性报纸、期刊,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报纸、期刊与本科院校学报。论文篇幅要求在2000字以上。
3、国家社会科学研讨会入选论文,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获奖论文,需提供已批复的该项目或该立项课题文件复印件。
4、省级专业学会,是经省一级学会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省级学会。获省社科一级学会、省自然科研与教育学会二级学会的年会一、二等奖论文可作为参评论文,但需提供该年会入选论文和获奖论文目录,并经学会主管部门鉴证,加盖公章。
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送的论文必须是反映本人从事和申报专业相关的内容。申报的“代表作”,应是该文章的第一作者。
6、下述文章和资料不能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参评论文。
⑴发表在增刊上(包括有条码)的论文。
⑵发表在论文集上(含有书号的)论文。
⑶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⑷新闻报道、译文、译著、文摘、文献综述、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病历、病案、考试大纲、教学大纲、教学体会、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等。
⑸工作研讨资料、工作动态、讲座、报告、文件汇编等资料性质的材料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7、
8、科研论文(著)截止到评审当年的
五、外语水平要求
申报职称当年必须达到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凡申报评聘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2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聘高级(含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湘人发[2009]17号)。
所获合格证书作为其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的参评(或初任)资格条件之一;对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该考试合格成绩作为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已获得的合格证书在再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均有效。原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可顶替一个科目(模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⑴具有计算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⑵获得硕士学位,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⑷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的合格人员;
⑸
⑹转换系列参加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人员。
七、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湘人发(2003)143号文件精神,经政府人事部门验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是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提交的验印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达到平均每年12天(不含单位每周组织的政治学习)以上可视为合格。
八、破格申报的要求
1、年度考核、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继续教育培训没有达到要求的,不能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的范围只限于学历和资历。
2、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学校当年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10%以内。需要“破任职资历”的,其任现职时间必须满三年,且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次。
3、凡破格申报评审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符合湘职改字[1999]第24号文件和湘职改办[2000]1号文件所要求的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符合破格申报评审规定和条件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对特殊人才试行特别评审办法。具体按省职改办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按照《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1]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职改)[2005]1号)的精神办理:
1、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⑴非本省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与原来专业相同或相近工作,经考察能够履行现专业岗位职责,单位拟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聘任的,报由具备资格确认权的职改办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后,颁发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⑵调入人员认定资格,需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原职称证书、聘书、原发文机关确认通知等材料。
⑶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任职资格,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不能确认其任职资格。符合低一级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认定其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符合我省规定条件的人员,需要重新评审或考试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
(1)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员”级;
(2)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认定“助理”级;
(3)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助理”级;
(4)获双学士学位后,认定“助理”级;
(5)获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认定“中级”;
(6)获博士学位后,认定“中级”;
(7)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满2年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可以认定“副高级”;
(8)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次认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湘教职改领字[2004]13号)。
十、其他要求
1、年度考核:凡正常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其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中级近4年、高级近5年)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破格申报的,至少须有一年的考核为“优秀” 等次)。
2、教学管理、教育管理与社会实践工作: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申报晋升副教授(高级实验师)或讲师(实验师)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担任教学管理、教育管理、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年。否则不予推荐。
3、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化而需要转换系列的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申报多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经转评,在新系列岗位工作1年后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必须坚持对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凡所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的,不得聘任上岗,也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4、在本院取得教授任职资格者,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叁万元;在本院取得其他正高任职资格者,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贰万元。
5、服务年限要求:从评审通过之日起,晋升副高职称后须在院服务五年以上,晋升正高职称后须在院服务八年以上,不得因个人原因调离学院。否则,教授须按未满服务年限每年承担贰万元违约金,并收回晋升教授职称奖金叁万元;其他正高须按未满服务年限每年承担壹万伍仟元违约金,并收回晋升正高职称奖金贰万元;副高须按未满服务年限每年承担壹万元违约金。
6、高级职务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和专业技术工作一线,其他系列一般不设置正高岗位。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须与学院签订《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协议书》
7、无偿占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生产等设备从事赢利性活动的教职工不予推荐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
8、凡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需经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考,未经审核同意参加任职资格考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将不予聘任。
9、原化院不具备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至
原化机学校不具备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至
新调入专任教师,不具备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从调入之日起三年内必须转为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否则按低一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0、凡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申报材料需由所在二级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学历、资历状况;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获奖项目名称及颁发单位;论文著作的题目、个人排名及发表刊物名称、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科研成果等情况。申报材料公示后,不再受理未经公示的材料,未经公示的材料不能推荐参评。
11、根据《湖南省违纪违法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处理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的毕业证书、成果证书、证件、论文、教案、病历、作品、考试成绩通知单、年度考核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经查证系伪造、篡改或抄袭、窃取他人的,取消当年的参评(参考)资格,三年内(含当年)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凡为申报人送审的虚假材料签字出具证明者,两年内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出现问题的,将追究当事人与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学院所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评审、聘任工作由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荐采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方式进行,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其在院工作的亲属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该人员应予回避。
13、在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术委员到会,经到会委员投票表决同意票过三分之二以上者,方能推荐。
1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化职院[2008]55号)同时废止。
15、本办法由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人事处)负责解释。
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协议书
甲 方: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乙 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表现, 推荐乙方参加___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甲方在乙方履行相应职责的前提下予以聘任。
2、保证乙方在聘任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后,从取得该职务当日算起必须在甲方连续工作8年以上,乙方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后,从取得该职务当日算起必须在甲方连续工作5年以上,须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书。
2、被聘用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三、违约责任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因个人原因调离甲方,甲方有权不予批准。若乙方强行调离甲方,乙方需按所欠服务年限赔偿违约金,即教授须按未满服务年限每年承担贰万元违约金,并收回晋升教授职称奖金叁万元;其他正高须按未满服务年限每年承担壹万伍仟元违约金,并收回晋升正高职称奖金贰万元;副高须按未满服务年限每年承担壹万元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Copyright ©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楼五楼 电话:0731-22537623